功能主治:脑血栓,脑梗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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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盐酸噻氯匹定。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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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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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46372 |
国药准字H1202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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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脑血栓,脑梗塞 |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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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口服:一日1次,一次1粒(0.25g);就餐时服用以减少胃肠道反应。 |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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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1.血友病或其它出血性疾病患者﹑粒细胞或血小板减少患者﹑溃疡病及活动性出血患者均不应使用此药。2.严重的肝功能损害患者,由于凝血因子合成障碍,往往增加出血的危险,故本品不宜使用。3.对本品过敏者。4.白细胞总数减少﹑血小板减少或有粒细胞减少病史者。 |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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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品可以透过胎盘及进入母乳,应避免用于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儿童用药:尚不明确老人用药:尚不明确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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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脑血栓,脑梗塞 |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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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1.本品与任何血小板聚集抑制剂、溶栓剂及导致低凝血酶原血症或血小板减少的药物合用均可加大出血的危险。若临床确有必要联合用药,应密切观察并进行实验室监测2.本品与茶碱合用时,因其降低了后者的清除率,会使茶碱血药浓度升高并有过量的危险。故用本品期间及之后应调整茶碱用量,必要时进行茶碱血药浓度监测。3.本品与地高辛合用时可使后者血药浓度轻度下降(约15%),但一般不会影响地高辛的临床疗效。4.偶见本品降低环孢素血药浓度的报道,故二者合用时应定期进行环孢素血药浓度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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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用药最初三个月内,须每二周检查白细胞和血小板计数,当发现计数减低时,应停药。2.在任何手术和动脉插管或输注之前(7日),应停用。使用本品的病人须手术时,应在术前尽可能告知外科医生。 |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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